市场管理
半舍寻味投诉与大众评审规则
第1章 投诉受理与分流
第1条 【立项】投诉应关联真实订单并说明问题类型、金额主张及证据。当前创建投诉记录不直接扣除保证金,不能以投诉已提交向对方宣称已经处罚。
第2条 【普通与严重事项】重大食品安全、人身伤害、犯罪及未成年人敏感隐私类事项在当前实现中禁止进入大众评审,应转专业处理;当事人不能更改问题标签绕过分流。
第3条 【阶段区分】双方协商、平台核查、大众评审与事故资金处理是不同环节。并非每项投诉都自动获得评审,也不能用评价申诉页面代替事故申诉。
第2章 评审成员与参与条件
第4条 【构成】当前默认配置为买家、商户和骑手三个阵营,每阵营5名。实际能否组成评审以可用候选及程序核验为准,不能在人员不足时虚构评审意见。
第5条 【利益冲突】当事人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应参与,抽选时应提供需要排除的关联主体信息。发现冲突应提出核查,不能隐瞒本人同门店、同账号或其他关联关系。
第6条 【能力边界】旧规格中的候选先抽15人、两轮投票、补抽人数和高级终审等细节,不全部等于当前已实现功能。本规则不把这些设计要求描述为已自动执行的流程。
第3章 材料、意见与表决
第7条 【材料保护】仅提供案件必要事实及脱敏材料,不公开完整身份、电话号码、门牌和收款信息。评审不得将材料转发到无关群聊或用于联系、骚扰当事人。
第8条 【事实表达】区分已查明事实与单方主张,对缺失或相互矛盾的材料提出核查。认为证据不足时应据实表达,不能以同阵营身份代替事实判断。
第9条 【投票限制】只有本案已接受的正式成员可以提交表决,选项由当前系统校验。同轮已有投票的重复提交返回原记录,不能通过反复请求修改或重复计票。
第10条 【多数门槛】当前默认任一合法选项达到8票可形成结果。未达门槛不应强行宣告多数成立,后续补核与专业处理需按实际可用流程安排。
第4章 结果、资金与异议
第11条 【责任与付款】评审结果不代表退款已到达买家、补偿已转给骑手或保证金已扣除。资金事项须走对应核准和账务流程,防止同一事项重复退款或扣款。
第12条 【异议提交】说明争议结论、程序或材料问题并提供依据;对证据造假、利益冲突、票数错误等应分别核查,不因系统已显示决定而拒绝记录异议。
第13条 【法律救济】大众评审是平台内争议处理机制,不是司法或行政裁判,不排除各方依法寻求救济。专业机关作出有效处理的,应依法衔接并纠正必要记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