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场管理
半舍寻味商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管理
第1章 经营与来源
第1条 商户应在核准范围内经营,核对原料来源、保存条件及有效期,保持必要进货和制作记录。不得出售变质、过期、来源不明或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。
第2章 信息与包装
第2条 商品规格、分量、主要内容和宣传应与实际交付一致。特殊贮存条件或可能影响购买的风险应明确说明。冷热、生熟及食品与非食品按需要分隔,防止污染和撒漏。
第3章 异常发现
第3条 发现安全隐患时,应停止相关交付,保留商品、包装、图片及订单证据,及时与平台和相关用户沟通。依法需要报告或采取其他措施的,应履行相应义务。
第4章 反馈与核查
第4条 买家可通过订单售后或食安反馈说明问题;骑手发现包装异常应在交接时联系核实。平台结合原始证据进行人工核查,不将普通差评直接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。
第5条 退赔依具体事实、有效约定与适用规定处理,不因本说明设置固定赔偿上限。
第5章 原料、人员与场所管理
第6条 【进货核验】经营者应核对原料及成品的合法来源、质量状态、保存条件和有效期,保留能够追溯相关批次的采购资料。出现投诉时,能对应到具体商品与供货记录,不以其他日期或其他商品的凭证替代。
第7条 【储存与加工】根据食品特性安排冷藏、冷冻、保温或常温条件,生熟分开,避免清洁用品和食品混放。预制、复热、现制等信息应如实表达,不把不同制作方式包装成不存在的现做过程。
第8条 【人员与现场】经营现场应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卫生条件和人员安排,相关人员按要求具备有效健康证明。经营者应在人员、设备或环境无法满足条件时停止相关制作,不能仅靠延长预计出餐继续接单。
第9条 【范围限制】不得借用许可、超出核准项目加工,或将订单交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制作。店内售卖与外卖交付的食品安全要求不能因交易渠道不同而降低。
第6章 交付前检查与风险提示
第10条 【核对项目】出餐前检查商品、数量、主要配料或已确认要求、包装完整性及适用温度条件。汤汁、热饮、易碎容器需采取适配措施,封签应在核对完成后使用,不用封签掩盖已知包装问题。
第11条 【必要告知】对保存、食用时间、加热和特殊食材等影响安全的重要事项,经营者应提供真实说明。用户告知过敏或其他限制时,不能在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作出绝对安全承诺。
第12条 【运输协作】向骑手说明必要的防倒置、分装和温度要求,但不得强行交付明显不适合当前运输条件的商品。交接时已经发现破损或污染的,应先处理再继续配送。
第7章 食安反馈、保全与核查
第13条 【收到反馈】记录订单、商品、问题类型、发现时间和已采取措施;与一般口味不满意区分。涉及同批次潜在风险时,应核查其他库存与订单,采取必要控制,避免继续扩大影响。
第14条 【证据内容】原包装、标签批次、问题特写、整体照片、购买和交付记录可帮助核查。已经处置实物的应说明原因;不能仅因用户没有留存全部实物就拒绝查看其他证据。
第15条 【事实核验】结合原料来源、加工记录、包装状态、运输和收货后的保存情况判断。食安投诉不直接等于最终责任认定,经营者也不得仅以已离店为由否认全部责任。
第16条 【处置结果】按事实和适用要求采取停止销售、退款、召回、整改或依法报告等措施。涉及法定赔偿的不能用本规则缩减;申诉及证据补充应保留记录,不能以先删评再处理作为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