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场管理
半舍寻味食品安全自查、抽查与风险管理制度
第1章 适用范围与责任分工
第1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半舍寻味提供餐饮及食品销售的商户。商户对采购、贮存、加工、包装和交付环节的食品安全负责,应明确负责人及日常检查人员;平台审核、抽查或展示证照不替代商户依法承担的责任。
第2条 门店负责人应使实际操作人员了解本店食品安全要求,结合经营品类安排培训与检查。员工、供货商、加工地点或经营项目变化时,应重新检查相应风险,不能仅沿用入驻时的材料。
第2章 日常自查项目
第3条 营业前检查经营资质是否有效、人员健康管理是否符合要求、加工及贮存场所是否清洁、清洗消毒和防虫防鼠设施是否可用。冷藏冷冻设备应按食品要求运行;发现温控异常时先隔离受影响食品,再核查是否可以继续使用。
第4条 采购及收货时核对供货方、品名、数量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包装及适用的检验检疫材料,保留可追溯记录。对来源不明、标签缺失、超过保质期或感官异常的食品不得入库销售。
第5条 加工期间检查生熟分开、交叉污染、解冻及加热、工具容器清洁、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过敏原沟通。出餐时复核商品与订单一致、包装适合运输、需温控食品采取相应措施,发现问题不得通过重新包装掩盖。
第3章 自查记录与整改
第6条 自查记录应包含门店、日期、检查人员、检查项目、异常事实、涉及商品或批次、已采取措施及复核结果。照片和采购凭证应能对应具体事项,不能用其他门店材料或旧照片冒充本次检查。
第7条 能够立即纠正的问题应记录纠正过程;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先停止相关商品销售并隔离库存,再排查原因。整改记录应说明责任人、完成安排和复核情况,不能仅填写“已处理”而无事实依据。
第4章 平台抽查与材料核验
第8条 平台可结合投诉、证照变化、经营异常及监管信息进行材料核验或风险抽查,说明核查事项并按必要范围要求提交证照、采购记录、门店实景及整改证据。涉及现场检查或专业检测的,按实际组织安排开展,不将普通照片审核表述为专业检测合格。
第9条 商户应如实配合,无法提供材料时说明原因并补充可核验的替代证据。抽样检测应明确样品来源、批次、封存交接和检测依据;核查记录与检测结论应区分,不得以未经确认的线索直接宣称某批食品不合格。
第5章 风险处置与复核
第10条 发现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线索时,应优先控制风险,按影响范围停止相关商品、批次或门店服务,联系受影响订单并保留证据。涉及事故或依法需要报告的情形,依本中心事故报告制度处理。
第11条 商户对核查事实或措施有异议,可提交原始凭证、检测材料和整改证据申请复核。风险尚未排除时,提出异议不当然恢复销售;复核应说明确认的事实、措施范围和恢复条件。检查资料按适用保存义务管理,向公众披露时去除不必要的个人信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