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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舍寻味发票申请与开具处理规则

详细规则草案 2.1整理日期:2026年9月9日买家、商户

第1章 申请范围与开票主体

第1条 消费者可就真实交易依法申请发票。实际开票主体、开票内容和金额应与交易及收款关系相符;商户履行其依法承担的开票义务,平台保存申请信息不代表平台替商户开具商品销售发票。

第2条 当前订单开票申请支持电子普通发票。需要其他票种、分项开具或特殊开票安排的,应与实际开票方核实;本申请功能不表示已经提供纸质票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自动开票服务。

第2章 填写抬头及接收信息

第3条 申请时选择个人或单位抬头,填写2至100个字符的抬头名称。单位抬头应使用真实名称,并填写符合格式的15、18或20位纳税人识别号;个人抬头不要求填写单位税号。格式校验通过不代表系统已经核实单位主体或税务信息真实。

第4条 至少提供一个有效接收邮箱或手机号;手机号为11位,邮箱应填写可接收邮件的完整地址。接收方式取决于实际开票方支持的渠道,留存邮箱或手机不等于已向该渠道发送发票。请勿填写无关第三人的联系信息。

第3章 提交、核实与接收

第5条 请在订单提供的开票申请位置核对交易和抬头后提交;没有可用申请入口或需要补开时,通过该订单联系商户并依应用内投诉指引反馈。商户应核对订单、开票义务、实际交易金额和申请信息,信息不足时明确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。

第6条 申请记录创建后处于已申请状态,需要实际开票方完成开具及交付。消费者应核对票面抬头、税号、项目及金额,并保留申请与接收记录;未收到时先检查填写信息及邮箱垃圾邮件,再联系开票方查询进度。

第7条 实际开票时间应遵守适用规定及双方明确的有效约定。本规则不将其他平台的开票时限套用为半舍寻味的统一承诺;开票方需要延迟或补件时,应说明原因和后续安排,不得以没有自动开票功能为由拒绝履行义务。

第4章 金额、优惠与退款

第8条 发票金额和项目应依据真实交易及适用税务规则确定,优惠券、补贴、配送费等不同项目应由相应开票方核实,不能重复开具、虚增金额或将不存在的交易开票。订单付款明细和开票申请本身不是税务发票。

第9条 发生部分或全部退款时,应及时告知开票方,按实际退款及税务规则办理红冲、重开或其他调整。不得仅因已经开票而拒绝受理消费者依法提出的退款,也不得在退款后保留与真实交易不符的重复发票。

第5章 错票、重开与拒开处理

第10条 发现抬头、税号、内容或金额错误时,提供订单号、发票信息、错误项目和正确资料给开票方。已经开具的发票不能仅修改申请记录视为完成更正,应由开票方按规定处理原票与重开关系,并说明进度。

第11条 遇到拒绝开票、额外收取不合理开票费或长期无反馈,可提交订单、申请时间、抬头资料及沟通记录申请核查。平台可核实并督促相关方处理;消费者也可依法向税务等主管部门反映,不以平台处理作为向主管部门反映的前提。

第12条 开票资料仅用于开票、核查及必要的记录保存,商户不得用于无关营销或公开展示。涉及税号、邮箱、手机号的投诉材料应通过相应事项入口提交,公开截图应遮挡不必要信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