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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舍寻味下单与交易说明

详细规则草案 2.1整理日期:2026年9月9日买家、商户

第1章 下单前核对

第1条 下单前请核对门店、商品、规格、数量、收货地址、联系电话、配送方式、费用和优惠条件。商品是否可售及地址是否在服务范围内,以结算页核验结果为准。

第2条 特殊口味、过敏原、餐具和交付要求应提前说明;涉及商户能否实际满足的要求,请在制作前沟通确认。

第2章 付款与报价

第3条 付款前展示商品金额、打包费、配送费及适用优惠。订单按确认后的金额支付;报价后商品或打包费规则变化,需要重新结算确认。

第4条 待付款订单有支付期限,当前默认配置为30分钟,具体以订单倒计时为准。支付结果以订单状态为准,遇到扣款但状态未更新时,请保留支付凭证并通过订单售后核查。

第3章 缺货与变更

第5条 商户应维护真实库存、营业状态、商品描述和出餐信息。发现缺货或无法满足订单时,应及时沟通更换、等待或退款方案,不应擅自替换商品。

第6条 订单生成后如需变更地址、商品或交付要求,请通过订单联系商户或平台确认是否可行;备注或口头要求不代表变更已经完成。

第4章 交易凭证

第7条 订单、支付、沟通及售后记录是核对履约的重要依据。请使用平台提供的订单联系与售后入口,妥善保留原始凭证;开票信息应与实际交易相符。

第5章 账号、商品与履约条件

第8条 【交易主体】买家使用本人或有权使用的账号提交订单,商户对所展示商品与实际经营负责。平台提供订单与协作功能,不因参与技术服务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;实际生产经营责任也不因商品在线发布而转移。

第9条 【商品确认】商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加价选项、赠品及包装应能在订单中识别。图片属于展示材料,不能替代明确规格;如宣传与交付存在实质差异,应结合购买时内容核查。

第10条 【服务方式】配送、自提、到店核销等履约方式分别适用相应条件。自提或团购券不当然包含配送,不应通过普通订单备注要求骑手完成另行购买、远距离改址等未确认服务。

第11条 【地址与联系】核对坐标、门牌、楼层、收货人及可联系号码。自动定位与详细门牌可能存在差异,买家应检查;发现错误后应尽早申请核实,不以修改地址簿代替修改已经生成的订单。

第6章 报价、付款与订单状态

第12条 【报价失效】结算后发生库存、商品或打包规则变化时,应按提示重新报价。即使新旧总额相同,只要打包规则快照不同也可能需要重新确认,防止消费者在不知情下接受不同收费依据。

第13条 【支付核验】支付界面关闭、网络断开或跳转失败,不等于支付失败。发生状态不同步时,应保留订单号、金额和支付流水核查,避免在未确认原支付结果前重复付款。

第14条 【重复操作】同一购买意图重复点击提交,应核对是否形成多个独立订单。平台的重复请求保护并不等于用户主动创建的多个订单会自动合并,误下单应逐单申请处理。

第15条 【履约确认】付款、商户接单、制作、交接和送达是不同状态。付款完成不代表商户已完成制作,商户接单也不代表骑手已取餐;查阅具体时间记录判断实际进度。

第7章 变更、替换与异常协作

第16条 【替换方案】商户提出缺货替换时,应说明原商品、替代商品、规格、价格差及是否影响过敏或其他已确认要求。买家未明确同意的,不应擅自替换或将沉默视为同意。

第17条 【差额处理】经确认减少或变更商品时,差额应通过订单允许的售后及资金流程核对,不能要求买家私下转账规避费用展示,也不能仅修改商品页面改变历史订单。

第18条 【无法联系】双方无法及时取得联系时,应保留尝试记录并向平台说明。不得伪造买家同意、伪造接通记录或虚填取消原因来加快结单。

第19条 【争议凭证】发生争议时,优先核对下单快照、支付记录、完整沟通及实际交付材料。仅提供当前商品页面,不能证明下单时已经向买家展示相同内容。